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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不一定无效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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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债权的自由流通,繁荣市场经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中的“通知债务人”这一规定所“扮演的角色”,各地、各级法院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与适用,学界也存在着诸多分歧。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方式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债权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而债务人将对受让人享有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抵消权等。

此时,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2.债权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务人对部分转让的债权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和抵消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如果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时,受让人将无法取得。比如,计收复利是金融机构专有的权利,即使受让人从作为转让人的金融机构处受让债权,也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复利。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如要达成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比如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通知债务人、经有关部门批准(部分需要)等。

实践中,很多人将“通知债务人”看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认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债权转让行为将产生对内的和对外的效力,对内的效力存在于转让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对外的效力存在于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知,债权转让时未通知债权人,该转让仅仅是无法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对外产生效力。而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只要债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

在“某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因此,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会产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进行抗辩、受让人无法取得债权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仍然可依据合同约定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通知债务人”的作用在于使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与否的判断条件。准确理解这个思路,对于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处理己方与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关键而重要的指引作用。否则,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错误的时间、方式、对象主张权利,徒增各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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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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