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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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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劳动合同不续签的情况,不续签的原因或是因劳动者个人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愿续签,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得到合法补偿?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笔者为大家解答。

一、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照0.5个月工资补偿,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

如果劳动者不续签,我们需要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表面上愿意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实际上设定苛刻的劳动条件,让劳动者难以接受,事实上是变相的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期限长度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起的,若在此之前入职的员工,也是按照2008年1月1日起算时间长度。

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有关劳动合同不续签是否有补偿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由胡素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素卫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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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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