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购房者能拿回购房定金?
购房者能拿回购房定金主要有以下情形:
1.购房定金能拿回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因国家出台新政策使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或贷款买房的,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未订立,购房者即可拿回定金。
(2)开发商拒绝订立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当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且交付定金后,在约定时间内拒绝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购房者可拿回双倍的定金作为补偿。
(3)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书约定“定金不退”
若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中注明“定金不退”该格式条款,显然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且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或非归责于双方理由使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此时,购房者可拿回定金。
2.可退还定金的情形
(1)合同双方对预先交付的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不能认定为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购房交易中,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者开发商收取定金的收据中并没有约定该款项的性质,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所以,购房者签订了认购协议后想反悔,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定金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
购房者未向开发商实际交付定金时,购房者还可以反悔,此时定金合同未成立,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3)购房定金的商定份额超过20%,超过部分不算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开发商与购房者商定的定金数额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时,超出部分不属于定金,可要求开发商退换定金。
3.购房定金的定义
购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购房合同的顺利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购房者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支付给开发商金钱。
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交易中遭遇购房定金纠纷,可先了解购房定金可以拿回或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的情形,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解,拿回购房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