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加丽律师

王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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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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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关资格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王加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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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美容服务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普通美容机构仅能进行生活美容的范畴,并不能从事医疗美容行为,从事医疗美容的单位或个人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登记的项目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从业人员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在执业地点。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需要有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可以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未取得相关资格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有:

一、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卫计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资格。

二、民事责任:造成医疗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和个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未取得相应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行为无效的话手术费用应当返还。

三、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三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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