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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好人不慎沦为罪犯的几个“坑”

来源:杜宝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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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与罪犯,向来在人们心里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一不小心,好人也会身陷囹圄,沦为罪犯。此种情势,笔者简称为“坑”。现指明坑之所在,望大家小心躲避。

第一个坑:电动车充电、上坟扫墓等引发火灾,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失火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个坑: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当今有一种“交通事故揽责任”的现象,例如:机动车驾驶人本无责任、伤者本应承担全责,机动车驾驶人可怜伤者无力负担巨额医药费,出于同情心,经与伤者沟通,向警方承认自己全责,让保险公司负担医药费。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地:一旦伤者不治身亡,那么自己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无论伤者是否康复,自己都已涉嫌保险诈骗罪。实践中已有机动车驾驶人因不明法律、想做“好事”而获刑。其实,这种以邻为壑、劫富济贫的做法,单从道德层面审视,恐怕也难叫“好”。

    第三个坑:不慎持有特定违禁品并且“运气不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额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持有类犯罪”涉及的违禁品还有:假币,枪支、弹药,伪造的发票,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第三坑相比前两个,更可能出现冤案。例如:路人甲应路人乙请求,帮其提一个行李包。随后,甲遇到公安侦查员检查,此时,乙不知所踪。侦查员在上述行李包中发现冰毒(甲基苯丙胺)数百克,遂刑事拘留甲。再如:丙驾驶途中,应路人丁请求,搭载丁并帮其装载多个行李包至后备箱。中途丁下车,在后备箱遗漏一个行李包,对此丙不知情。后经公安检查站,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发现上述行李包中全是假币,总面额数十万元。丙被刑事拘留。最终,这两个好心人被定罪的可能性很大。这是因为“持有类犯罪”的举证责任会转移。一般而言,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即控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辩方(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则辩方无罪。持有类犯罪是例外。基本上,控方只需证明辩方持有特定违禁品,然后转由辩方证明自己拥有合法事由持有,若辩方不能证明,则为非法持有。

第四个坑:反击暴徒致其伤亡,没有充分证据或者未能精准把握防卫尺度。

不畏强暴、奋起反抗,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具体到一个个案件,反抗者往往大失所望:辩护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辩护,法院却援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决。两个条文规定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条文明明白白,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在书面上不难区分,可在实践中却是困难重重。困难之一:暴徒伤亡的事实有法医鉴定等证据予以证明,施暴的事实却少有证据。暴徒通常会把自己从凶相毕露的恶狼打扮成一脸委屈的小狗。绝大多数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争斗双方各执一词。而且,即使有人看到事发经过,一般没有勇气向警方提供证言(有证言的,还有证明力的问题)。困难之二:事发经过能够分辨的场合,反抗者的心态不易审查,是否防卫、防卫过当与适当不易判断。面对不法暴力侵害时,多数人是惊慌失措的,临危不乱的是少数人,保全自身同时恰如其分地损害暴徒的,绝对是武侠小说中乔峰、郭靖般顶尖高手。反击者心态、身手不一,决定了防卫认定问题的千变万化。

以上困难,导致很多地方采用一种无奈的做法:“唯伤情论”。一方施暴一方反击,在法律文书上变成“双方互殴”;身受轻伤以上损害的一方,就定为被害人,对方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各方都身受轻伤以上损害,就都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地方干脆打出这样的“普法”条幅:“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笔者曾见到法官如此安慰被判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你们不要委屈,如果受轻伤的是你们,对方没事,被判刑的就是他们。现在都是这么处理。”

综上所述,这些容易让好人沦为罪犯的坑,十分凶险,一旦陷入难以全身而退。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躲避。所以,笔者建议:

1、使用明火、电器、快速交通工具时,务必加倍小心。保有机动车的,尽量购买“商业三者险”(保额宜高不宜低)及“不计免赔险”,尽量安装行车记录仪。新手驾驶机动车,尽量不要去路况复杂的区域。

2、帮别人拿行李包等物品时,确保被帮助人在自己的视线之内。一旦发现自己不慎持有相关违禁品,应当立即报警。先是电话报警,不然若在去派出所的路上被查到,也是百口莫辩。

    3、若与人发生冲突,能忍则忍,不能忍则走。若被人追打,尽量往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或者人多的地方跑;确实无路可逃,可以反击(在胸有成竹、稳操胜券时),或者求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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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宝川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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