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婷律师

钟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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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公司解散的僵局破解

来源:钟玉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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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公司解散是属于经济纠纷当中的比较繁琐复杂问题,主要是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案情】陆先生与王小姐合资成立一所婚姻介绍公司陆先生出资10万元,王小姐出资10万元,占出资比例50%王小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自成立陆先生发现王小姐实际上都是由她父亲在出谋划策,渐渐地,双方对公司经营的很多理念方式发生分歧,且差距较大,矛盾不断加深,公司刚开始筹备便无法经营下去后王小姐拒绝提供任何信息,并将公司大门关闭加锁,导致陆先生没办法进入公司,也没办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陆先生找到律师希望律师介入帮他解散公司。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律师跟陆先生充分了解情况后,了解到另一股东王小姐不想解散公司,不过律师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清楚,诉讼不是目的,目的是让王小姐能够在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后,我方有底牌来协商。即使,王小姐同意解散公司,那么解散后,双方一起处置公司的财产当事人利益也是能得到保障的。王小姐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如期找到我方协商。

【结果】律师在与王小姐跟其父亲在协商过程中,王小姐父女二人表示公司无路如何都不能解散。律师认真说明解散公司的利弊且表示赞成其做法。建立信任后的第二次协商时,律师开始跟王小姐父亲谈论后续公司发展问题。在多次谈判下,王小姐父亲愿意购买陆先生的股份,跟其女儿一起经营该公司。开庭当天,在法官的主持的调解下,该案件成功调解,陆先生的股份被王小姐父亲高价购买。

【律师点评】公司解散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要达到实质解散公司的条件,还要取决于公司解散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对于股东来说是穷尽所有办法仍无法解决后法官才有可能有去考虑解散公司。但是,对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于解散公司的态度也是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对于该案件来说,该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态度是能否解散该公司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协商过错中,就要充分考虑经营该公司的目的和其他背后的原因,是否有其他方法让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委托人解散公司不是目的,能够拿回投资款才是目的,另外,从公司的实际状况出发,从中调解便能得到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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