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婷律师

钟玉婷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民事:变味的加盟

来源:钟玉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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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当前的环境之下,越来越多的加盟合作,投资者在选择加盟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凭借该企业的信誉、品牌力,而合同的拟定、签订都是由加盟方在控制,因此会导致很多投资者没有看清楚合同条款,也没有具体核实该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会发生一系列加盟无法进行的情况。

【案情】林先生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涮烤吧”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提供营销模式、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餐饮技术指导、培训教学、商号及相关产品等事项;合作费用123000元,定金61500元。协议签订后,林先生依约于2016616日、620日分别向被告支付14000元、47500元,合计61500元。支付款项后,广州某餐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任何经营管理支持,“独家记忆3D场景涮烤吧”项目也无任何特色,故找到律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61500元投资款。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律师仔细调查了餐饮公司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就《合作协议书》中提及的品牌进行了核实,发现餐饮公司并无注册商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条件、履约过程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徐小姐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司并未就“独家记忆”相关品牌取得商标权,也就意味着“独家记忆”相关品牌、技术、产品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意味着“未经甲方同意、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的合同约定不可能实现,即餐饮公司并不能从法律上保证排除市场上其他主题使用“独家记忆”品牌相关上也标识、技术以及产品。《合作协议书》的合作目的是在被告对“独家记忆3D场景涮烤吧”项目一切经营管理规范、技术、相关产品等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餐饮公司授权林先生在固定区域使用上述品牌、技术、产品进行经营,但是餐饮公司直至本案诉讼过程中,仍未就“独家记忆”相关品牌取得商标权,显然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法院支持了林先生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要求返还预付款61500元预付款的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规定,特许经营权人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经营资源,能够在市场上排除其他人使用,拥有专有技术、标识、独特产品的企业。本案中,合同虽然约定了特许经营的条件,但是餐饮公司无法达到该条件,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解除的条件已具备,林先生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对该类案例的把握主要是把握清楚特许经营权人的真实情况,但是如果特许经营权人利用假冒、虚无的商标签署合同,也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被特许方来说,必须认清楚该特许经营权人真实情况,尽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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