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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打老师”获刑1年半:在“辱”不在“打”

来源:金珂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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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河南栾川“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审宣判,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半。被告人不服当庭上诉。

一直以来,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认为其行为有错,但错不至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时也向被害人致歉,并表示会多做公益,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其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系治安案件,不涉及寻衅滋事。无论其本人、家属或辩护律师是何主张,都值得尊重,并应该认真倾听。

但本案中,被告人一审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真的冤枉吗?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街殴打班主任,是“打”还是“辱”?

2018年12月16日,一则视频在网络上热传。这则视频冠以“毕业后,他用耳光报答了当年的老师”。视频画面中,被告人一边扇老师嘴巴一边骂“你还记不记得我?以前咋削我你还记得不记得?知道不知道?过去十几年了!”、“以前你咋当的老师?”

单看视频,俨然一个欺师灭祖的败类,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人后被栾川检方以寻衅滋事罪公诉。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栾川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法律适用来说,司法机关做法无可厚非。从司法机关角度来看,其处罚的重点不在被告人的殴打行为,而是被告人殴打辱骂以及传播炫耀,实质是一种侮辱行为,危及社会秩序

辱及传统。我国素有尊师重教传统。中华民族几千年香火延续、屹立不倒,文化兴盛,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注重教育传统、重视教师地位。几千年间朝代更迭不断,唯独孔子始终得到尊奉,可知这份传统的力量。被告人的行为俨然是对传统优良文化的践踏,自然在民间引起愤慨。

辱及教师群体。与其说被告人是打在其20年前班主任的脸上,不如说是打在全国教师的脸上。这种行为在教师群体中引起了不安与不满。包括事发后,被害人的学校出面报警,都反映出教师群体对这一事件的态度。

危及校园秩序。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校园秩序?师生关系到底怎么相处?中国已经出走封建社会,显然不会也不应实行古代人身依附型的师生关系。但尊重、尊敬乃至敬畏师长依然是必要的、必须的。

本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是一个标杆。判的不好,学生顽劣不教、教师人人自危,校园秩序荡然无存。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

 

被告人20年打不开心结,心灵做了20年牢,20年后身体又陷囹圄,是值得同情的。

被告人冤不冤,不愿过多评价。但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其因自己的行为受制于人、受制于制度,不如修身养性,避免无端之祸。

 

最后,要特别说明的,笔者尊重司法判决绝不代表认同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应该将寻衅滋事之类口袋罪从刑法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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