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罰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确定量刑起点。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满二点四万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矢等国家机欠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尖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罰量:犯罪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赶点: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百条,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十人次,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每增加六百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把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蓍名义实施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尖等国家机矣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尖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万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千人次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万次以上的;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千条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百人次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每增加六千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尖等国家机尖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內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尖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送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诈骗公私财物虽然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摘自湘高法发【2017】1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