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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把婚前房子卖了,买的婚后的房子,这房子我有份吗?
作者:信金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量:0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时,一般是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可是在现实中,婚后购买的房产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用于置换新房产,也就是常说的婚前房产婚后置换。
对于婚前房产婚后置换的归属问题,很多当事人存在着一种误解,理所因当的认为:虽然其所得钱财是卖掉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是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就一定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可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像所认为的那样。
那么,到底对于这种性质的新房产的所有权应该归夫妻双方还是原购房人呢?一旦夫妻双方离婚,这套房产又该如何分割?
我们通过以往的一个咨询接待的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2012年,李先生和仅认识半年的女网友韩女士结婚,次年,二人的女儿出生。
可是,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二人摩擦不断,频频发生争执。
2014年春节过后,感觉再也过不下去的二人决定协议离婚。
韩女士提出,年幼的女儿由自己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等。
对于韩女士提出的大部分诉求,李先生都表示没有异议,然而,在房产分割方面二人却产生了分歧。
原来,韩女士不仅提出,二人婚后在某小区购买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还要对李先生名下另一处80平方米的房产要求进行分割。
韩女士认为,虽然该套房屋是李先生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其购房行为是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
对此,李先生反驳称,考虑到将老家的父母接来同住不方便,因此,他才变卖了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并添加了部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这套商品房,因此这套房子虽然是婚后购置的,但依然是他的婚前财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变卖婚前房产后添加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新房,款项来源有据可查,且新房确实供其父母居住,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为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故依法驳回韩女士的分割诉求。
本案中,李先生变卖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查明李先生添加的款项是为其婚前的个人存款,故其所添加的款项也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之规定,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李先生购置新房的上述两笔款项均为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新房购置以后是用于老人居住,并非用于出租谋取收益。
因此,虽然李先生所购置的新房是在其和韩女士的婚姻存续期内,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该处房产仅仅属于李先生的婚前财产形态发生变化,购置的新房仍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后购置的房产并非一定就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存在着特殊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其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