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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家事问题二:诉讼篇

来源:孙旭权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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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王逸芸

审    稿:孙旭权

编    辑:王逸芸

现在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每天都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在疫情严峻的情况下,家事问题遇到了许多新的挑战,本期伦和家事团队为大家带来相关家事问题之诉讼篇。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首先,此次疫情可能会对当事人具体民事权利的实现产生影响。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那么因疫情导致的政府防控措施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以及在诉讼法中是否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在这里伦和家事团队的观点是认为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准确适用“期间补救”机制。

其次,疫情可能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从该部分我们可以就看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当事人在诉讼法上的影响体现在部分义务“免除”上。在这期间,法院不会再仅以证人未出庭做出对证言不予采信的结论,而会考虑到疫情原因,对证人未出庭的事由进行审查。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对诉讼时效产生较大影响

婚姻家事案件其实会因为类型不同而产生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就如与身份相关的诉请一般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赠与合同、夫妻共债等则是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那么涉及诉讼时效的家事案件在疫情期间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那么具体是哪些家事案件在疫情期间的诉讼时效会受到影响呢?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

3、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赠与合同的履行等情形也与诉讼时效密切相关。

而现阶段因为疫情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在疫情发生期间诉讼时效届满,而当事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惯有的模式,可能就会违背基本的公平原则。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届满,那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首先,在上面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小编有提到不可抗力事由,在此处认为仍然适用。

其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针对诉讼时效届满类问题可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留存好证据,以此来起到一个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另外,各地方法院也在为了维护公平而出具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

伦和家事团队提醒大家,在疫情期间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等相应问题,以此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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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旭权主任
  • 执业律所: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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