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利律师

李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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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海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减免房屋租金律师函

来源:李天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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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惠海律函(2019)第   

致***女士
    本所受****(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处理与贵方有关房屋租赁纠纷事宜,现特就市政修路导致商铺不能正常营业的损失,要求贵方减免租金事宜致函贵
    据本所了解,贵***、**2017228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贵方位于三亚市*****的商铺租赁给于***、***,租期为201761日至2022531日,租金为每年30万元,每年一付,押金为2万元等租赁条款。于2018723日贵方,***、***及委托人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同意贵方***、***将11号商铺转让委托人使用,由委托人承接商铺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10月8日至同年12月21日期间,11号商铺店周围由于受到市政工程的围挡施工及搭建脚手架的施工影响,整整两个多月委托人无法正常营业导致商铺经营出现严重亏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这种由市政工程造成的商铺租赁使用价值的减低导致实际经营损失应由出租与承租方共同承担,不应由租户单方面承担。商铺周围的商铺租户也都向房东提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求。据了解,他们都得到了最少一个月的租金减免。所以我们求您给予不少于一个月的商铺租金的减免。

综上,根据《商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商铺,道路通畅应为租赁合同履行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这种情况,如果仍然要求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政工程较长时间的修路导致承租门面交通不便,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这种情况,如果仍然要求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道路建设的期限及对承租人经营的影响程度,对承租人在修路期间应付租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租户租金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但显失公平的情形时,遭受不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适当调整。鉴于贵与委托人刚刚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委托人愿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有关商铺租金减免事宜与贵协商,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所或者委托人联系,友好解决双方的分歧和纠纷。

贵方慎重考虑,避免影响以后长期合作,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若贵仍然固执己见,委托人将不排除采取司法诉讼手段段维护自身利益期待待您的答复。

顺其商颂!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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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大道273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天利
  • 执业律所: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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