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村集体留用地建设用地商业开发的规定
坚持放管结合,提升留用地开发利用价值
(十九)留用地的开发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者自主引入产业开发的留用地,按照规划使用,但不得建设商品住宅。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实施的,按照规划使用。
(二十)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留用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行开发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和交由政府储备等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约定相关合作协议,涉及开发用途、规划指标等内容的,应以国土规划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二十一)加大留用地政府统筹开发力度。鼓励各区政府统筹本辖区范围内留用地资源,制定开发利用规划,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留用地开发利用,收储开发后按留用地价值返还用地、物业或货币补偿款。
各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实际,建立留用地开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留用地利用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环保要求、建设指引等,鼓励纳入招商引资平台管理,引导留用地及时高效开发利用。
(二十二)规范留用地兑现手续。留用地兑现方式的选择,置换物业的协议签订,留用地指标抵扣(含复合抵扣指标、用于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留用地落地(含选址位置、用途及容积率确认等),产业项目引入,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开展。
(二十三)加强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并取证留存,且须通过土地所在的区一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二十四)规范留用地使用权取得、转让及相关税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或者受让人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的,如不涉及规划用途、容积率等调整,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后或者依法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时申请调整规划用途(不得调整为商品住宅)的,按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按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有关规定设定。
(二十五)加强留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留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批准用途和要求动工开发建设。国有留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纳入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集体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参照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
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流转合同中,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违约责任、闲置处理、土地闲置费收缴、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作出明确约定。
(二十六)监管使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村民自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者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区负责农村财务管理的部门、镇(街)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开展旧村、旧厂改造的,留用地按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八)各区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建设和管理、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程序和留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定和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