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第六条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镇街申报出让(出租)意向。
(二)属地镇街整理相关资料,商请区国土规划、城管、住建、科工商信、投资促进等部门提出拟出让(出租)地块的初审意见。
(三)经属地镇街汇总区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重大事项集体决议的方式,表决、公示出让(出租)方案后形成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后,属地镇街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报拟出让(出租)地块纳入年度供地计划。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出让用地的出租期限还应当不超过出让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后,再确定出让底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修正后的价格的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30%。
前款所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根据己公布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中的修正体系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以下程序形成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发布通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召开之日起提前30日发布通告,列明流转形式、流转价格、竞买人要求、流转收益收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并通知举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出异议的途径。
(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流转基本事项进行表决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三)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出让(出租)方案自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在本村集体公示栏及宗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1/3以上有选举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成员会议决议提出异议或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对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提出异议的,不得办理流转手续。
(四)出具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意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表决过程和方案公示情况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出让(出租)方案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属地镇街提出流转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属地镇街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接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委托,组织实施流转交易工作。
(一)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与出让人、出租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开始日前30日、挂牌开始日前20日,制定并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大厅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及宗地现场张贴公告。公告期限依照《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即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土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00平方米),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超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含1亿元)或土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含40000平方米),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或土地面积超过40000平方米(不含40000平方米)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开出让的,出让人可在本地主要报刊媒体刊登公告。公告期间,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接受竞投(竞买、竞租)人申请,收取交易保证金。投标、竞买、竞租申请人应当在公告的投标、竞买、竞租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并将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存入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申请人与付款人应当一致。
符合按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在公告期间有两个以上意向人的,转为公开方式。
(二)组织交易。以公开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招标会、拍卖会、现场竞价等。按规则投标、出价或报价。公开流转7日前,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员到场见证监督。协议方式的除外。
(三)确认交易结果。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发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并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及宗地现场公示交易结果。上述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协议方式的除外。
(四)签订合同。以公开方式出让(出租)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合同,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公示协议出让(出租)结果。
第十三条 出让(出租)双方向税务部门申请缴交相关税费,涉及缴交税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等有效税务文书。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权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