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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协商或政府处理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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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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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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