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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清晰是林权登记的法定前提条件之一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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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出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原发证机关已经变更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原发证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

(五)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六)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与实地无关联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林权登记应当是林权登记主管机关就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的登记行为,权属清晰是林权登记的法定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发现林权登记确有错误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出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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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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