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书面承诺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应退还农民集体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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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照规章。因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而且,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明电〔2012〕441号《关于加大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的通知》与上述规章并不矛盾,该《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国有农场成立时或在各个重要历史时期有书面材料承诺留给或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至今仍由国有农场使用的,应退还农民集体”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国有农场以其名义作出书面材料承诺将土地留给或退给农民集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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