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终止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回转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人浏览
投资合作终止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回转
208.1 土地投资方退出但合作企业并没有终止的。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
208.2 合作企业清算、终止的。如果投资方希望在投资、合作终止后能够收回其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应在投资、合作合同中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该等约定应包含如下内容:
(1) 投资、合作的清算。投资合作因合同到期、提前终止清算或者破产,股东均应办理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资产债务的清算。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回转。在投资合作到期或者提前清算、破产且处理完毕债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股东可分配权利。如双方约定该权利回转投资方的,投资方在剩余土地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回转时仍应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以上内容由郭敬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敬坡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