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方及项目进行审查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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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方及项目进行审查
204.1 主体是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公司,还是与私营资本或者外国投资合作成立的公司。
204.2 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出资的书面文件。
204.3 拟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律师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04.4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与外商成立企业,应审查土地使用或者经营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政策。
204.5 审查投资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204.6 审查投资合作项目是否改变了土地用途,或者使用规划,如有改变,应提示当事人报请审批,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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