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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处理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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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委托后,应首先审查如下内容:

(1)  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标的、价款等内容;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审批;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无效事由;

(4)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

(5)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事由;

(6)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50条诉讼当事人

在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当事人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的,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2)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以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3)  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冒用他人签名的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4) 股东以股东大会关于其股权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起诉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以公司为被告。

第51条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51.1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51.2当事人不得以转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5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除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外,实际出资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股权处分行为无效。

5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但其他股东追认转让合同,或者所转让的股权已经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且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第52条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

在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处理。转让期间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共益权的,一般不应否定其权利行使的效力。

第53条诉讼时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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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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