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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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40.1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律师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审查是否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40.1.1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
40.1.2其他股东对委托持股关系是否知道并认可;
40.1.3实际出资人是否实际参加经营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
40.1.4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委托持股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0.2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40.3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通常按借贷关系处理。
40.4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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