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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效力,未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支持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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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案例摘要】 

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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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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