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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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系争房屋面价及单价均有明确约定,并未约定赠送地下室,更没有明确地下室面积,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上诉人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邀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交付房屋缺少部分地下室面积,即非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也不属于相关设施,因此,本院无法在本案适用上述规定。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能充分举证,因此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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