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挪用土地补偿款并收受好处能否构成犯罪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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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这是一起典型的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案例。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根据《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规定,村干部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农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综合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一些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在处理公务问题时,以情代法,本来是出于好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权力过分集中,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主要干部为了掌握财务大权,刻意削弱会计的职责,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应由会计处理的财务工作,会计却不能做,或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村会计甚至违背自己的意志帮助村主要领导干部弄虚作假,成为村主要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本案中的甲某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擅自挪用村里的土地补偿款给他人使用并收受好处,直到案发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而后悔莫及。
如何遏制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采取“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农村干部;2、加强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基本素质;3、改善村干部待遇,减少职务犯罪诱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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