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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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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形是例外。有些情形可以在诉讼阶段将股东列为被告,有些情形可以在执行阶段追加或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任无限)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即并不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性(责任无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责任有限)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于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未出资本息限额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抽逃出资(责任有限) 
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以及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等人员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五、未及时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责任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损失的财产范围内,上述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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