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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不能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金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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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虽然原、被告间夫妻关系之破裂系因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所致,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摘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是,由于被告婚后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致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勉强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均为不利,现原、被告均要求离婚之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所取得的一致意见,并无不妥,本院应予采纳。由于原、被告婚后未共同购置或受配房屋,且原、被告婚后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号601室房屋系被告婚前购置所得,故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应迁出上列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考虑到离婚后双方所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之实际,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之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之数额,应根据本市目前房地产市场之价格及原、被告各自经济条件等情况,由本院酌情予以核定。由于原、被告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未约定,故本院对原、被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根据查明的财产性质、价值等情况,并依照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虽然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号601室房屋内三菱牌1.5匹、2匹挂壁式空调器各一台,索尼牌102厘米、81厘米液晶电视机各一台,西门子牌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台式组装电脑一台,五门大橱、150厘米床(附席梦思床垫)、三门大橱、餐桌、转角书桌、沙发床、布艺沙发(附贵妃椅)、索尼牌家庭影院各一只(套),床边柜、电视柜、电脑椅各两只(把)、餐椅四把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属原告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原告在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故上述财产归原告占用会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且损害上述财产的经济价值和效用,现原告主张上述财产折价归被告所有之意见,尚属合理,本院应予准许。至于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之数额,由本院根据上述财产使用年限、价格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庭审中,被告王XX虽称婚后购置轿车之部分费用系被告的婚前存款,并提供了相关银行的交易明细,但该交易明细无法确实证明该存款用于购置轿车之事实存在,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此外,被告在庭审中另称现在原告处尚有银行存款,要求一并予以分割处理,但被告的该主张不仅遭原告所否认,且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之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被告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虽然原、被告间夫妻关系之破裂系因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所致,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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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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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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