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马占锦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雇佣关系雇员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

来源:马占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7
人浏览

雇佣关系雇员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

导读: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随着市场需求,用人关系呈现复杂多样性,但常见的雇佣一人或者多人从事一定工作,是常见的用人方式关系之一。因雇佣关系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且雇主往往忽视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或者投保相关用工保险,时长在雇员从事工作任务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或者遭受损害。那么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之际致人损害及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就成为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雇员自己遭受损害或者雇员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的赔偿原则

因雇员受雇于雇主,由雇主交代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的雇佣行为,延展了因自身不能够完成某一项或多项工作任务的能力;在雇主选任雇员时要尽到合理的选任、审查责任,在工作过程附有监督雇员活动等相应的责任;雇员完成工作任务后,雇主因此获得相应的利益等等。基础雇佣人因雇佣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就应当随之大一些。

从雇员角度,受雇人通常经济能力较为薄弱,若发生损害事故后,所有责任由雇员承担,则会出现受害人一方,要求雇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雇员引因其经济能力不能全部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导致受害人通过法院起诉无法达到获得实际赔款的目的。

因此基于以上两部分的理由,法律规定了雇佣人就其雇佣的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项规则原则建立的基础应为过失责任。雇主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若因为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生命、财产权益损害的,雇主有权在承担完赔偿后,向雇员追偿。

(二)那些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

时长存在雇员为自己利益,或者为了帮助一起工作的其他雇员,在提供雇佣的场所、雇主安排的工作时间段从事与雇佣活动无关的事宜时,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后,第三人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此时对雇佣活动的分析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发生损害的事由与雇员所从事的职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关系存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才会有合理的依据,故此《解释》规定“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认定雇佣活动的范围”。此时雇主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首先应该判断从事雇佣活动范围的一般标准,然后再根据该标准,就具体情形,斟酌各种因素,从事类型观察。

在审查时事实经过时应当以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足够让他人认为,该行为属于与雇佣活动相关的行为,正因为该行为与侵犯他人权利之间有因果关系,雇主承担责任才符合《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反之,雇主对此不承担责任。例如明星的经纪人为了提升明星知名度,与演出方签订合同的路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系。若经纪人为了满足侵吞明星财产的目的,在驾车藏匿明星财产过程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行为从一般人的观念判断,则并非从事雇佣活动。故此,应当以一切雇主所命令、指示、交代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通常与雇佣活动合理相关的行为都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

雇员活动的时间地点,于判断是否属于雇佣活动较为重要。就雇员的外表形式而言需要在雇佣活动提供的时间,地点发生,但该时间、地点并不是判断是否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的必要条件。在雇佣活动确定的时间、地点范围之外的行为,若与执行雇主交代的雇佣活动有内在关系时,也应当判定为雇主活动范围,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例如甲交代乙于某工地驾驶挖掘机,乙在挖机休息期间,陪同甲聘请的丙修理挖机以使其发生正常作业功能,修理过程中不慎导致丙受伤。即使上述雇主应当担责的范围。

借助从事雇佣活动过程的便利,致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雇主不对此承担责任,但若与雇主交代的工作任务相关联的,则雇主要对雇员从事该行为过程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交代雇员不得为,雇员违反雇主指示造成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但若雇主交代了工作任务,并未告知雇员完成雇佣活动的方式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雇主甲交代雇员乙驾驶超载车辆从事运输活动过程中造成车祸发生的,雇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趁机办理个人私事,应当根据雇员的行为与雇主交代的工作任务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关联,抑或是纯粹为了个人利益来判断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若雇员活动与雇主交代的工作任务相关则需要承担责任,反之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雇员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雇员故意行为,通常因故意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应当有相应的行为人承担。一般在刑事类案件、刑民交叉案件中时有发生。例如雇员受雇主指派邮寄信件时与快递员发生口角,冲动之下将他人打成十级伤残。该邮寄信件行为属从事雇佣活动,但造成快递员伤残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且行为本身存在故意,雇员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十级伤残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雇员重大过失行为,一般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分析报告中主次责任划分,可以作为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一般主要责任由雇员承担的,属于重大过失,由雇员承担。次要责任由雇员承担,雇员对此不负重大过失责任,相应的赔偿由雇员与雇主连带承担赔偿。

当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承担连带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解释》第十一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综上所述,在不同情形下,雇主雇员关系承担责任形态不同。个体在遇到问题时务必将问题与律师面谈,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以便于诉讼维权时有据可查。

 


以上内容由马占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占锦律师咨询。
马占锦律师
马占锦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03人好评:10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拉萨市夺底路59号,格林豪泰酒店二楼北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占锦
  • 执业律所: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401*********7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拉萨市夺底路59号,格林豪泰酒店二楼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