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裁判规则!
来源:李炳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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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裁判规则!
1、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现有立法精神,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2、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视情节、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
3、驾驶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驾驶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幼儿园法人代表、园长作为校车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对校车超载负有直接责任,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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