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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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竣工时间认定的几点思考

来源:艾晓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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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室外装修工程纠纷案件来探讨。

  案件当中,某施工单位就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被告建设单位就施工单位逾期竣工提出反诉。提出反诉是一般工程纠纷的正常套路。笔者代理的是建设单位。诉讼中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存在着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原告施工单位认为,被告建设单位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了工程(室外装修未完成但商家已入驻使用)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确定建设单位入驻使用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被告建设单位认为,实际竣工日期应该以室外装修工程完成的日期为准。笔者提出了几点意见:第一,该工程为室外工程,谈不上使用或者不使用,室外不装修的话室内也可以使用,室内不使用室外也是处于使用的状态,故不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提前使用转移占有,能转移占有的只有室内的房屋建筑。第二,商家入驻开张的时候,施工单位室外工程装修仍有部分工程未做完,所以实际也证明该工程未竣工,谈不上竣工日期。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施工单位的主张成立,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因此我想,关于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还是看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具体到本案,商家在室外装修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入驻使用,而室外装修的目的也在于为商家的入驻使用,所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从公平的角度还是认定商家入驻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而不是考虑还有些工作有没有完成。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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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艾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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