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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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醉驾处罚新标准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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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话,是需要准守一定得规章制度的,如果违反了一定的规定,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特别是酒驾、醉驾,这样的行为危害的是公共的安全,因此处罚上也有一些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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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9年醉驾处罚新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醉驾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的的刑期为几个月,以及判处多少罚金,有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三、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2019年醉驾处罚新标准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认定驾驶人是醉驾的话,这个是需要看是不是达到一定的标准的,如果有的话,就要看造成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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