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馨媛律师

邬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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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赖值得被保护

来源:邬馨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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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争议胜诉案的法律启示

企业与个人在遇到不合理的行政处罚时,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相信你的信赖值得被保护。

作者:邬馨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某旅游景区为了完善园区基础设施,丰富游览景观,提升景区品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借助景区内一条自然形成的洪沟,修建景观蓄水池,给游客带来更丰富的游览体验。蓄水景观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景区客流量大幅增加。当地村民后因经济原因与该景区产生矛盾,联名向当地水利局举报,反映该景区违规建设水库。随后水利局对景区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责令拆除水库。景区不服这一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无奈以水利局和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代理意见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郭永利律师接受某景区的委托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悉心梳理案件事实,并查找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客观界定涉案争议地点是否属于河道,这是行政处罚能不能成立的核心问题。所谓“河道”基本的解释是:“河水流经的路线,通常指能通航的水路”。根据《河道等级划分办法》第五条,“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这说明河道认定并划分等级的权限在省级以上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下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认定河道及划分等级。某景区兴修水库所利用的水流,是因山洪自然形成的,在本案案发前未被任何有关机关认定为河道,因此本案被告水利局以原告在河道内建设拦河坝为由,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二)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水利局无证据证明原告所建设的拦河坝是在河道内,其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即便是(只是假设)原告的拦河坝建设在河道内,也不应当决定直接拆除。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被告水利局没有履行“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前置程序,而是直接作出责令拆除和罚款的决定,同样系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被告水利局也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水库建设已通过审批合法合规

原告所建设的拦河坝作为景区的景观配套设施,在建设之前已经取得了地方旅游局的同意批复,且在向水利部门递交审批手续时被告知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处罚决定的做出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原告基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没有行为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原告基于对旅游局批准决定及水利部门答复的信赖所作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三、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水利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县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水利局及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交了上诉状,案件进入二审阶段,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以案说理

“审批难”是许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找谁批?怎么批?一直是一个难题。本案中某景区在计划建设水库之初,就向当地水利部门递交过审批手续,但对方并未接收,理由是该景观蓄水设施修建在山洪沟上,且是简易蓄水设施,达不到水利工程标准,不应由水利局审批。所以,该景区基于对地方政府下设部门的信任,在得到旅游局及县分管领导的同意批复后便开工建设。谁料,多年以后却突如其来一纸处罚决定书,除罚款以外还责令拆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建成的景观建筑。这样的处罚不仅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打击,对政府苦心经营的公信力来说也是一次重创。

公民对政府的信赖,来源于办事流程的明晰与审批结果的确定性。因此政府各部门应对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完善办事流程,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现有规章制度,尽量做到让每一位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都能有统一规范的理解。面对行政复议,更要认真对待,敢于纠正错误,及时挽回公民的信任。企业与个人在遇到不合理的行政处罚时,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相信您的信赖值得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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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邬馨媛
  •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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