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二)
二、买卖合同签订阶段
(一)区分合同性质:
合同性质决定着后续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比如如果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因为个人原因终止购房,定金就无法退还,而没有具体房屋信息的意向合同则可以因无法达成一致而退还定金。因此,需要区分合同是意向合同、认购书还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看有没有房屋面积、价款等房屋的关键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当事人只签订购房意向书,但已经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就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可以主张继续履行。
(二)区分款项性质
付款时,应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定金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而订金和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可作损害赔偿金。另外,
(三)注意合同的违约条款
在常见出现情形中单方购房违约可能将导致巨额的违约金,尤其是在房价浮动较大的情况下,因此买方购房时应把握违约情况对应的责任。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