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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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综合

买房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二)

来源:徐仲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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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签订阶段


    (一)区分合同性质: 

    合同性质决定着后续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比如如果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因为个人原因终止购房,定金就无法退还,而没有具体房屋信息的意向合同则可以因无法达成一致而退还定金。因此,需要区分合同是意向合同、认购书还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看有没有房屋面积、价款等房屋的关键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当事人只签订购房意向书,但已经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就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可以主张继续履行。


  (二)区分款项性质


    付款时,应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定金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而订金和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可作损害赔偿金。另外,


  (三)注意合同的违约条款


    在常见出现情形中单方购房违约可能将导致巨额的违约金,尤其是在房价浮动较大的情况下,因此买方购房时应把握违约情况对应的责任。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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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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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仲勋
  • 执业律所: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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