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检察院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王XX涉嫌盗窃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王XX,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XX不构成盗窃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XX没有与被告人宋XX共谋盗窃的故意,从被告人宋XX201x年x年xx日的笔录中:“我平时听朋友说能把自己注册淘宝店铺盗回来,然后把淘宝店铺绑定的支付宝换绑成自己的,可以把店铺里面的钱盗走”,说明被告人宋XX是自己起意要将自己卖出去的店铺盗取回来,201x年x月x 日x点xx分的笔录中提到:“之前,有问过王XX,我自己卖出去的店铺能不能找回来,王XX说店铺可以找回来。”被告人王XX也只是向王XX咨询能不能找回来,并没有告诉王XX自己要将已经卖出去的店铺盗取回来,王XX也没有协助其盗窃,所以综合本案的证据,被告人王XX并没有盗窃的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XX也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或者是协助行为,根据被告人宋XX的笔录,其在2017年11月17日之前只是向王XX咨询能否找回已卖出去的店铺,但没有共谋如何找回,被告人宋XX在2017年11月17日实施盗取店铺的整个行为都是由其本人一人实施的,当天宋XX将淘宝号通过自己奶奶新办的银行卡、身份证申诉找回,并将店铺的支付宝重新绑定成自己的邮箱和手机号,因为淘宝店铺认证、申诉流程的特殊性,除非用最初注册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不然被害人是不可能将淘宝店铺重新认证回去,所以被告人宋XX实施完支付宝解绑、重绑行为后,支付宝内的钱就完全在被告人宋XX的控制中,此时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所以在2017年11月23日宋XX再次遇到王XX的时候,王XX就不可能再参与已经实施完毕的盗窃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并无与被告人宋XX共谋盗窃的故意,也没有实际上实施或协助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所以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
二、本案认定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继续对被告人王XX关押有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王XX的合法权益,而且根据其户籍所在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王XX家庭确实比较困难,其本人出生单亲家庭,母亲体弱多病,家中两名幼子正在读书,家庭的收入来源都是依赖被告人王XX,所以建议贵院能够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王XX家庭状况,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
致
礼!
该案检察院最终接受律师的意见,认为王xx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