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仁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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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宅性质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的风险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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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些人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承租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为办公使用,这可能会导致的一个很大风险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会因为承租人没有办理营执照而被要求停止经营活动。而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住宅是不能作为新设立企业的注册经营地址,这就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 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订立合同之初,如承租人已明知该房屋性质为住宅,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明知房屋性质的背景下订立了租赁合同,因房屋性质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双方各自不得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就租赁标的是否符合租赁用途,承租人应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出租人亦应负有管理监督义务。

  3. 综上,双方各自从自身的立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注意明确各自的免责条款来规避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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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穆仁菊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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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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