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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的,到底能否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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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经检索,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1、因《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将财产赠与子女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事项,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为保障双方子女的权益而作出,属于双方就离婚事项所作整体约定的一部分,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 观点2: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因《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如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子女名下,则赠与关系并未成立。(来源于最高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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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穆仁菊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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