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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变更登记问题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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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很多所谓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股东,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却可能因公司债务而被列入失信人、被限制高消费。在公司拒绝配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处理:

一、判决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案      号:(2018)鄂0117民初35号

案情简介:被告贸易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6日,原告陈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经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告陈某于2014年10月从武汉XX集团离职,亦未在被告贸易公司工作,并自行缴纳养老统筹费用至今。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于2014年10月与武汉XX集团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亦未在被告贸易公司工作,被告贸易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虽是被告内部事务,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原告司法救济途径。被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二、如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要求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将不予支持。

案      号:(2018)京02民终12330号

案情介绍:X林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张某系公司的设立股东,也是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X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2015年1月20日,X林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免除张某执行董事职务,任命安某飞执行董事职务。同日,安某飞作出执行董事决定,聘任安某飞为X林公司经理。2015年1月30日,X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登记为安某飞。一审诉讼中,张某提交2018年1月20日的股东决定,委派安某飞为公司执行董事。安某飞对该股东决定不认可,提出其对该决定不知情,亦不同意该任命。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本案中,按照X林公司的公司章程,2018年1月20日,股东张某作出了新的股东会决议,继续委派安某飞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虽然安某飞表示不认可此股东会决议,不接受担任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据此,安某飞请求X林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X林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安某飞未能举证证明X林公司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故,安某飞要求X林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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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穆仁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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