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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宁波等)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12 浏览量:0

浙江省(杭州、宁波等)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诈骗罪的金额是多少,量刑规则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3日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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