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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14 浏览量:0

A、 一审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且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4.本院认为在辖区内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5.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B、 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 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 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 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所附的证据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 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 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 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举证通知书)。

C、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4.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D、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 X 297毫米),证据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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