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夫妻离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9
人浏览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