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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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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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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兵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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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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