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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责任比例赔偿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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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2、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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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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