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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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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约定解除的两种情况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2、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并且,对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其实是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对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导致给付定金的一方最终没有同意签订买卖合同。


具体而言,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违约责任;


2、交房时间;


3、交房条件;


4、付款期限;


5、贷款银行的选择;


6、补充条款;


7、开发商的广告是否作为合同的条款;


8、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


所以,若是买受人不想继续买房了,可以从以上的条款跟出卖人谈判,要是以上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订立的,按规定出卖人就要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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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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