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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来源:徐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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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六条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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