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文律师

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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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来源:刘文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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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1. 离婚后非抚养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多少?

答: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长短,可以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主要有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非抚养方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来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20%-30%的比例给付。

2.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方式和时间有哪些要求?

对于离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离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截至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3. 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法院应当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定的抚养费是包含了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因此,如果子女因为额外教育支出,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在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

4. 给付方能要求减少抚养费吗?

答:可以。遇到以下情形时,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免: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但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数额给付。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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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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