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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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起诉的操作技巧

来源:袁永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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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起诉的操作技巧

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   袁永清

20190304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常遇见债务人跑路,故意躲避债务的情形。接受债权人的咨询或者委托,许多律师都显的手无足措,即使免强提起诉讼,多数情况下也会被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避免这种风险呢,现将办案心得总结如下:

首先,详细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自20031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自20041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其次,围绕法律规定收集相应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了诉讼程序方面的证据之外,实体方面的证据也非常重要。法官办案是终身负责制,证据必须充分确实,法官才能将案件审理下去,最终作出判决。
   综上,法律规定的前述情形需要律师的灵活运用,只有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涵义,再将证据收集的准确全面,才能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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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永清
  • 执业律所: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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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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