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成律师

李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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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狗主人们,请看好你们的狗,不是只有咬到别人才承担责任,吓到别人同样也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李广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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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沙一老太因被一只金毛犬惊吓摔倒受伤,将金毛犬的主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金毛犬的主人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部分人表示对此判决不太理解,理由是,金毛犬并没有实际咬到老太,是老太不经吓才摔倒的,判决金毛犬主人赔偿这么多钱,有欠妥当。

  在本律师看来,法院判决金毛犬的主人赔偿老太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造成”重在强调因果关系,即重点要说明的是动物与他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动物会咬人,也会吓人,人被动物咬了会受到损害,被动物惊吓了同样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如果老太因受到金毛犬的惊吓而受到损害,而金毛犬的主人不能证明是老太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被金毛犬惊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可见,以金毛犬没有实际咬到老太为由,就简单地认为法院判决欠妥的说法,过于简单和肤浅,完全经不起事实和法理的推敲,是不能成立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对自家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任其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大摇大摆地行走或撒欢,让周围的路人个个心惊胆战,尤其是让老人小孩更加担惊受怕,唯恐躲之不及。

  对于这样的动物饲养人,本律师向来是持批判和谴责态度的,相信广大网民也是非常反感和鄙视的。因为,动物始终是动物,其性情和脾性深处的兽性还是存在的,如果不对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任其自由出没于人流密集之所,无疑会对社会和公众形成潜在的危险,也会对正常的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本律师在此奉劝那些不把他人的安全和感受当回事儿的动物饲养人,在你带着你的动物出行时务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更是一种文明和教养的体现。如果个别动物饲养人仍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置法律和他人安全于不顾,那么下一个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很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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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广成
  •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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