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燕妮律师

臧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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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法院:外嫁女是否能获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来源:臧燕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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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农村有句俗话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归根到底这是一种重男轻女思想。也正是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平潭很多 “外嫁女”因此吃了亏。北厝镇的林某不服了,将娘家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林某的父母、兄弟均为北厝镇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林某是个80后,出生、成长于北厝镇某村,户口亦落在北厝镇某村。2009年林某出嫁(非同村),但户口未迁出,亦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资格或村民权益。谁料好景不长,林某与丈夫因感情等问题离婚,无奈之下林某又回到娘家生活。

  2010年起北厝镇某村因涉及实验区重大项目征迁,北厝镇某村被征地五百余亩并已获得了相应征地补偿款。2015年北厝镇某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研究讨论后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发放,林某的家人都分到了征地补偿款,唯独林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林某纳闷了,明明自己结婚时也没有将户口迁出,也没有取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资格或享受村民权益,2011年离婚后林某便回到娘家居住,也享受到了娘家所在村的选民资格,交纳相应农村医保,怎么唯独到分钱时候就把她排除在外了?

  林某通过向乡政府反映、信访等多种渠道维权,仍然未分到本该属于她的征地补偿款,无奈之下,林某将北厝镇某村告上了法院。

  法官审查后认为,林某的父母均为北厝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林某出生时自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林某外嫁时未将户口迁出,亦未获得其丈夫家或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林某离婚后又回娘家生活,其户口应从出生至今均在北厝镇某村,并享有北厝镇某村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权利。

  为此,对林某提出的确认系北厝镇某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张予以支持。林某作为北厝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北厝镇某村支付征地补偿款四万余元,北厝镇某村委会作出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方案不能作为抗辩依据,故判决北厝镇某村向林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外嫁女是否一定都能分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外嫁女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类型。外嫁女是否一定都能分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答案明显是“不”。

  随着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众多大型项目推进,“农村户口”明显越发值钱,征地补偿款关系到最广大农村的基本权益,法院在确认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不再采取单一的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外嫁女林某怎么就分到征地补偿款了?

  本案中的林某虽于2009年已经出嫁,但其并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取得其夫家的村民资格或享受到相关权益。且2011年林某离婚后回到娘家并长期生活,获得相应选民资格,缴纳相应农村医保,可以说林某与娘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故林某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为此平潭法院判决北厝镇某村向林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四万余元。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如上规定,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北厝镇某村作出的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但侵害了林某本应享有的与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故法院对该分配方案不予采纳。外嫁女只要具备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便有权利分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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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臧燕妮
  • 执业律所: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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