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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一案答辩状

来源:赵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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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XX建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成都XX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99XX307

   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185XX888

 被答辩人四川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XXX寺镇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138XXX101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所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赔偿款不是为了避免答辩人的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不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答辩人支付的死者家属赔偿款不是为了避免答辩人的利益受损而进行支付即该支付行为没有为答辩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答辩人也没有因此而收益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受益及受益金额在事发当时答辩人的公司运作及资金周转一切正常也无需被答辩人为答辩人提供任何帮助故该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无因管理

被答辩人所阐述的XX劳务关系非实事求是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1510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合作合同后答辩人将相应材料运至收货地点因答辩人公司主营地在成都收货地没有相应工作人员故将搬运劳务工作交给第三人XX负责相应劳务报酬已付给XX自始至终答辩人未与本案死者XX签署过任何劳务协议未要求其开展任何劳务工作也未支付任何劳务报酬据此死者XX生前未与答辩人建立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XX未与答辩人形成劳务关系其死亡与答辩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所阐述的事发后在派出所政府司法局安监局的协调下处理此事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严重失真同时被答辩人向死者家属支付的赔偿款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据答辩人了解事发后派出所有出警记录但政府司法局安监局并未知晓此事被答辩人也未向如上单位汇报相关处理情况被答辩人的所述严重违背实际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可以协调但不能裁判因此假设上述部门知晓也是一种处理问题的建议性意见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不可能强制被答辩人赔偿死者具体多少金额

再者假设按照被答辩人的理解思维被答辩人对XX的死亡赔偿款其计算方式亦缺乏法律依据死者XX逝世时60荣县XX栗X村人长年农村务农偶尔会临时帮工其父亲XX与母XX现已去世膝下共有六子女均已成年且有劳动生活能力故被答辩人所阐述的以视同工伤性质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876800是属于自愿行为好意施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额远远超出法律的相关规定其计算标准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因管理之债请求不符合其构成要件不属于无因管理之行为被答辩人所阐述的答辩人与死者劳务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纵观本案事实及结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温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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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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