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XX、周XX、XX、XX的共同委托,指派XX律师,代理其与被告XX华、XX兰、中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前,代理人进行了必要的证据收集,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审判长(审判员)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华系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其驾驶过错行为对本案死者XX均构成侵权,事故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XX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且与XX形成雇佣关系,故二被告依法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次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广公交认字{2017}第AXX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系被告XX华驾驶机动车辆疏于观察行经交叉路口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被害人XX均和XX无责任。被告在庭审中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相关证据,故二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庭审,被告XX华与吴XX形成雇佣关系,XX兰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兼雇主,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二被告应对损失赔偿额承担全部责任。
二、被告中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超出理赔限额部分,应由被告XX华、XX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支付。
被告XX兰于2016年8月24日在被告中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该肇事重型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中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应当就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XX华、XX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应该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文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XX虽然农村户口,但有“锁链型”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另,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如仅以户籍性质判断赔偿标准显然有失公平,也不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实质,故本案的有关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来源于抚养人,现有证据印证证明抚养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有理有据,依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及如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共计xx.00元计算有理有据,均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种金钱上的补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本案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48岁,正处于事业高峰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父母的主要生活经济来源,因为被告XX华的驾驶过错行为,导致本属于一个幸福的家庭就此毁灭,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深深的精神和经济重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赵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