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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如何维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23 浏览量:0

公司注销后的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变更被告为清算组成员。执行部门在查明快餐公司注销的事实之后,应当报至本院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应将公司注销的事实详细告知余某,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变更被告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即可恢复执行。

注销材料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公司注销后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而且还可以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变更被告为清算组成员,这些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解读:本解释对执行担保作了限制,只针对民诉法231条为暂缓执行提供的担保,其他的如诉讼保全担保、执行保全担保、为中止执行、为继续执行提供的担保等均不属于这里的执行担保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暂缓全部执行措施实施意味着执行法院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的控制性措施。法院控制性措施解除以后,被执行人自然可以处置。这一制度对于被执行人盘活资产有一定价值,但在法院不审查担保人偿债能力的背景下,执行法院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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